第十八章 戒定慧的考察
第一節 戒
懺悔與持戒
八正道的內容,即戒、定、慧三增上學,今再分別的略為論說。厭倦一般生活,感到私欲佔有的家庭罪惡,痛切有情的自相殘殺,一切是無常與苦迫。發心出家的,必對於這樣的人生有所警覺,對於過去的自己有所不滿。對於生死有厭離心,即對於自己有懺悔心,這才能生活於出家的僧團而得佛化的新生。在家的信眾,也要有「住非家想」的見地,才能成解脫分善根,或者現身證覺。所以在受戒時,舉行真誠的懺悔,是非常重要的。釋尊初期的弟子,都有過人生的深切警覺與痛悔。動機的純正與真切,沒有什麼戒條,也能自然的合律。等到佛法風行,動機不純的出家者多起來,佛這才因事制戒。但在外人看起來,似乎制戒一多,僧品反而卑雜了。『中含』『傷歌羅經』即這樣說:「何因何 [P226] 緣,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,然諸比丘多得道者?何因何緣,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,然諸比丘少得道耶」?依釋尊以法攝僧的意義說,需要激發為法的真誠;依僧團律制的陶冶,也能使學者逐漸的入律。所以說:「我正法律,漸作漸學,漸盡漸教。……為比丘、比丘尼、優婆塞、優婆夷施設禁戒」(中含瞻波經)。就是發心純正的出家者,有時也會煩惱衝動起來,不能節制自己而犯了戒。這對於佛法的修習,是極大的障礙,這需要給以戒律的限制;已經犯戒的,即責令懺悔,使他回復清淨。經中常說:「有罪當懺悔,懺悔即清淨」。因為一度的煩惱衝動,鑄成大錯,即印下深刻的創痕,成為進修德行的大障礙,不能得定,不能發慧。如引發定慧,必是邪定,惡慧。佛法的懺悔制,於大眾前坦白的披露自己的過失,接受僧團規定的處罰。經過一番真誠的痛切懺悔,即回復清淨,如瓶中有毒,先要倒去毒物,洗滌乾淨,才可以安放珍味。如布帛不淨,先要以灰皂等洗淨,然後可以染色。所以惟有如法的懺悔,才能持律清淨,才能使動機不純的逐漸合律。懺悔與持戒,有著密切的關係。所以戒律的軌則,不在乎個人,在乎大眾 [P227] ;不在乎不犯──事實上每不能不犯,在乎犯者能懺悔清淨。學者應追蹤古聖的精神,坦白的發露罪惡,不敢覆藏,不敢再作,使自己的身心清淨,承受無上的法味。
持戒與慈悲
戒律的廣義,包含一切正行。但依狹義說,重在不殺、不盜、不淫、不妄語等善。出家眾的四根本戒,比在家五戒更嚴格。淫戒,連夫婦的正淫也禁止;妄語,重在未證謂證等大妄語,這都與定學有關。不殺、盜、淫、妄為根本的戒善,出家眾多從消極的禁止惡行說。但在家眾持戒,即富有積極的同情感。要知戒善是合法則的,也是由於同情──慈悲喜捨的流露而表現於行為的。如『雜含』(卷三七‧一0四四經)佛為鞞紐多羅聚落長者說:「若有欲殺我者,我不喜;我若所不喜,他亦如是,云何殺彼?作是覺已,受不殺生、不樂殺生」──淫盜等同。釋尊稱這是「自通之法」,即以己心而通他人之心的同情,近於儒家的恕道。所以身語根本戒的受持不犯,不但是他律的不可作,也是自律的覺得不應該作。這例如不殺,不使一切有情受殺生苦,也是給一切有情以安全 [P228] 感。進一步,更要愛護有情的生命,戒不即是慈悲的實踐嗎?『雜含』(卷三二 ‧九一六經)佛為刀師氏聚落主說:「若於有心殺生,當自悔責不是不類。若不有心殺生,無怨無憎,心生隨喜。……心與慈俱。……如是偷盜對以悲心,邪淫對以喜心,妄語對以捨心」。這以四無量心別對四戒,不過約他的偏重說,其實是相通的。如『中含』『波羅牢經』佛為波羅牢伽彌尼說:「自見斷十惡業道,念十善業道已,便生歡悅;生歡悅已,便生於喜;生於喜已,便止息身;止息身已,便自覺樂;身覺樂已,便得一心。多聞聖弟子得一心已,則心與慈俱,…… 無結、無怨、無恚、無諍」---悲喜捨同。依五戒、八戒、十善業而說到四無量心,這是經中常見的教說。尤其是『增一含』「三寶品」,以施為「施福業」,五戒四無量為「平等福業」,七覺支為「思維褔業」,這即是施、戒、定三福業,而佛稱戒與四無量為平等福業,屬於戒善,這是極有意義的。平等即彼此的同一,大乘所說的平等慈,同體悲,即是這一深義的發揮。慈悲喜捨與定心相應而擴充他,即稱為四無量。這本是戒的根源;由于戒業清淨,同情眾生的苦迫,即 [P229] 引發慈悲喜捨的「無上人上」法。戒與四無量的相關性,可證明佛法──止惡、行善、淨心的一切德行,本出於對人類──有情的同情,而求合于和樂善生的準則。戒與慈悲,是側重于「無瞋」善根的。但這在限於時機的聲聞法中,還不能充分的發揮出來!
第二節 定
離欲與定
依戒生定,是在三業清淨的基礎,修得清淨的禪定(三昧、瑜伽等大同小異),為內心體驗必要的修養法。印度從奧義書以來,已極其流行。釋尊參學時,也曾學過。佛雖不滿於一般的禪,但從引發真慧來說,不能不說是方便;所以在佛法的德行中,還是有此一著。習定的方法,儘可不同,但大扺調身、調息、調心,使精神集中而歸於平靜。這有一重要事實,即修習禪定,必以離欲為先。如貪戀一般的現實生活,那是不能得定的。換言之,非鄙視──輕視現實生活,而傾向於內心──身心的理想生活不可。厭人間,欣天國;厭此間,慕 [P230] 他方,都可以得定的。禪定的本質,不外乎厭此欣彼,厭塵欲而欣心樂。由於禪定的離欲,所以初下手時,先「呵五欲」──對於微妙的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,認識他的過患而厭棄他,尤其是男女欲。三界中的欲界,側重於五欲及性欲。非離這物欲與性欲,即不能得定,不能生色界天,色界是沒有這些欲的。所以如不能依定發慧,那末厭離物欲,厭離男女欲,專心修定,即是外道的天行。印度一般的出家者,即是這樣的。佛法的出家生活,也即適應這一類根性。
禪定必須離欲,欲到底是什麼呢?微妙的五欲,不過是誘發情欲的因緣。內心一向受著環境的誘惑,所以呵責五欲。欲是習以成性,隨境染著的貪欲。所以說:「欲,我知汝本,意以思想生,我不思想汝,而汝則不有」(法句經)。『雜含經』(卷四八‧一二八六經)說:「非世間眾事,是則之為欲。心法馳覺想,是名士夫欲」。佛法的修定離欲,重於內心煩惱的調伏,並非拒絕世間一切。否則,守護根門,遠離五欲,會同於外道波羅奢那的堵塞聰明了(雜含卷一一‧ 二八二經)。人類有眼等五根,即不能不受用五境;生存人間,即不能不衣食資 [P231] 生。所以佛法的離欲,不是拒絕這些,是淨化自心而適當的──合於社會情況,合於身心需要而受用這些,不為環境的愛著而牽轉。所以『雜含』(卷二一‧五六四經)說「三斷」,有「依食斷食」;『中含』『漏盡經』說「七斷」,有「從用(資生具)斷」。特別是釋尊自身的生活,可作確切的證明。釋尊的生活,不但是糞掃衣,也有名貴的金縷衣;不但是粗食,也有百味食;不但樹下坐,也住高樓重閣;不但獨住山林,也常與四眾共住。佛雖如此,還是被稱為少欲、知足、無事、寂靜(中含箭毛經)。這可見問題在內心;不繫戀於環境,不追逐於塵欲,那末隨緣適量的享受,無不是少欲知足。反之,如貪欲熾盛,那即使遠離人間,粗衣惡食,也算不得少欲,離欲(參雜含卷一三‧三0九經)。同樣的,如說女人為男人的戒垢──男人為女人的戒垢,而戒垢實是內心的情欲。所以犯淫戒,也不像理學者那樣重視肉體的貞操。有比丘因淫欲心重,將生殖器割去。佛呵責他:當斷的──貪欲不斷,不該斷的倒斷了!然而,人類生而有男女根,淫欲不是生死根本,佛法的出家眾,為什麼要嚴格禁絕,不像對於衣食資生的相 [P232] 對節制呢?這可以說:衣食是無情的,雖與社會有關,但比較容易的自由控制。男女的牽制,繫縛力特別強;在男女相互佔有的社會結構中,苦痛是無法避免的,實是障道的因緣。在當時的社會中,適應當時的出家制,所以徹底戒絕男女的淫欲。如人間為北俱羅洲式的,依此而向出世,男女問題也許會像衣食一樣的解決了。大乘淨土中,有菩薩僧而沒有出家眾,即是這社會理想的實現!
一般的禪定,也有觀慧,如厭此欣彼的「六行觀」;又如四無色的「唯心觀」;「不淨觀」與「九想觀」等,都可從定中去修習,也可修此來得定,但這不一定能解脫。佛法常說依定發慧,所依的定不必是極深的,多少能集中精神就可以了。所以不得「根本定」的,或但得「未到定」的,但是一念相應「電光喻定」的,都可以引發勝義慧,離煩惱而得解脫。如「慧解脫阿羅漢」,不得禪定,但對於生死的解脫,已切實做到。否則,定心愈深,愈陶醉於深定的內樂中,即愈對佛法不相應。如因定而生最高或頂好的世界,也不能解脫,反而是「八難」的一難。佛法修定而不重定,是毫無疑問的。偏於禪定的,必厭離塵境而陶醉于 [P233] 內心。久而久之,生恬必流於忽略世間的現實生活,思想必落於神我型的唯心論。佛法是緣起論,從現實經驗的有情著手。立足於心色依存的緣起論,有自他和樂的僧制,這不是傾向獨善,唯心者的境界。後期佛法的唯心論,與禪師瑜伽師結不解緣,這是有他發展的必然性的。禪定,要遠離物欲與男女欲,但不知定境也同樣的是貪欲。『中含』『苦陰經』中,論到「五欲」,主要的是物質佔有欲。論到「色」,即是男女互相佔有的淫欲。論到「覺」,即四禪定的定相應受。經中一一說明他的味著,過患與出離;禪定以離物欲及性欲為主,而不知禪定也還是無明貪欲的產物。這對於專談「受用」的學者,是怎樣適當的教授!
定與神通
佛教的聖者,如「慧解脫阿羅漢」,雖究竟解脫,還是沒有神通的。反之,外道得根本定的也有五通。依禪定而發神通,這是印度一般所公認的。神境通、天眼通、天耳通、他心通、宿命通──五通,是禪定所引發的,常人所不能的超常經驗。這究竟神奇到什麼程度,姑且不談;總之,精神集中的禪師,身心能有某些超常經驗,這是不成問題的。這不是佛法的特色,不能獲得正覺 [P234] 的解脫,是外道所共有的。古代宗教的神秘傳說,與有人利用這些神秘現象,號召人民作軍事的判變,這都是事實。佛法所重的是漏盡通,即自覺煩惱的清淨。佛弟子能深入禪定的,即有此五通,佛也不許他們利用這些來傳佈佛法,更不許利用來招搖名利。非特殊情形,不能隨便表現。如有虛偽報道,為佛法的大妄語戒,勒令逐出僧團。神通,對於社會,對於自己的危險性,惟有釋尊才能深刻理會得。那些以神秘來號召傳佈佛法的,真是我佛罪人!
第三節 慧
聞思修與慧
無漏慧的實證,必以聞、思、修三有漏慧為方便。如不聞、不思,即不能引發修慧,也即不能得無漏慧。『雜含』(卷三0‧八四三經)曾說四預流支:「親近善男子,聽正法,內正思惟,惟法次法向」。這是從師而起聞、思、修三慧,才能證覺真理,得須陀洹──預流果。這是修行的必然程序,不能躐等。然從師而起三慧的修學程序,可能發生流弊,所以釋尊又說四依:「依 [P235] 法不依人,依義不依語,依了義不依不了義,依智不依識」,做為修學的依準。一、親近善知識,目的在聽聞佛法。但知識不一定是善的,知識的善與惡,不是容易判斷的。佛法流傳得那樣久,不免羼雜異說,或者傳聞失實,所以品德可尊的,也不能保證傳授的可信。善知識應該親近,而不足為佛法真偽的標準,這惟有「依法不依人」。依法考辨的方法,『增一阿含經』「聲聞品」,曾略示大綱:「便作是語:我能誦經,持法,奉行禁戒,博學多聞。正使彼比丘有所說者,不應承受,不足篤信。當取彼比丘而共論議案法共論。……與契經相應,律法相應者,便受持之。設不與契經、律、阿毘曇相應者,當報彼人作是語:卿當知之!此非如來所說」。考辨的方法,佛說為四類:一、教典與「契經、律、阿毘曇都不與相應,……不與戒行相應,……此非如來之藏」,即否認它是佛法。二、如教典不合,而照他的解說,都是「與義相應」的。這應該說:「此是義說,非正經本。爾時,當取彼義,勿受經本」。這是雖非佛說而合於佛法的,可以採取它的義理。三、如不能確定「為是如來所說也,為非也」,而傳說者又是「解味 [P236] 不解義」的,那應該「以戒行而問之」。如合於戒行,還是可以採取的。四、如合於教典,合於義理的,「此真是如來所說,義不錯亂」,應該信受奉行。這即是以佛語具三相來考辨。釋尊或專約教典,說「以經為量」。或專約法義,說「三法印」。或專約戒行,說「波羅提木叉是汝大師」。這依法不依人,是佛法慧命所寄,是古代佛法的考證法。在依師修學時,這是唯一可靠的標準。我們要修學佛法,不能為宗派所縛,口傳所限,邪師所害,應積極發揮依法不依人的精神,辨別是佛說與非佛說,以佛說的正經為宗,以學者的義說為參考,才能引生正確的聞慧。二、從師多聞正法,要從語言文字中,體會語文的實義。如果重文輕義,執文害義,也是錯誤的,所以「依義不依語」。經上說:「聞色是生厭,離欲,滅盡寂靜法,是名多聞」(雜含卷一.二六經)。正法的多聞,不是專在名相中作活計,是理會真義而能引解脫的行證。多聞,決不能離聖典語文而空談,但也不能執文害義。否則儘管博聞強記,在佛法中是一無所知的無聞愚夫!三、義理有隨真理法相說,有曲就有情根性說,這即是了義與不了義,勝義說與世俗 [P237] 說。如不能分別,以隨機的方便說,作為思考的標準,就不免顛倒。所以說:「依了義不依不了義」。這樣,才能引發正確深徹的思慧。如以一切為了義,一切教為圓滿,即造成佛法的儱侗與混亂。四、法次法向是修慧。依取相分別的妄識而修,無論如何,也不能得解脫,不能引發無漏正智,所以說「依智不依識」。應依離相、無分別的智慧而修,才能正覺,引導德行而向於正覺的解脫。佛法以正覺的解脫為目標,而這必依聞,思,修三而達到;聞慧又要依賢師良友。這三慧的修學,有必然的次第,有應依的標準。這對於正法的修學者,是應該怎樣的重視釋尊的指示!
慧與覺證
在家出家的聖弟子,依八正道行,確有如實的悟證境地,這是經中隨處可見的。到此,淨化自心功夫,才達到實現。怎樣的觀慧才能引發如實覺呢?方便是非常眾多的,或說四念處──觀身不淨,觀受是苦,觀心無常,觀法無我;或說四諦觀;或說緣起的生起還滅觀。但達到根本處,切近實證處,都是同觀實相的──空、無相、無願三解脫門。這是三法印的觀門:依無常成無願門 [P238] ,依無我成空門,依涅槃成無相門。等到由此而知法入法,即無二無別。如前三大理性的統一中說:法性是空寂而緣起有的,從緣起的生滅邊,觀諸行無常與諸法無我;從緣起的還滅邊,觀諸法無我與涅槃寂靜。直從法性說,這即是性空緣起的生滅觀,生滅即是寂滅。所以四諦觀,緣起觀,或側重緣起流轉而觀不淨、苦、無常、無我,都是契入法性空的方便。由於適應時機,根治對於物欲、色欲的繫著,所以說苦觀、不淨觀。如不能依苦而起無量三昧,或偏於不淨觀,會造成嚴重的錯誤,佛世即有比丘厭身而自殺的(如雜含卷一三‧三一一經)。佛為此而教令修安般,這那裡是佛法觀慧的常道!
法,是緣起假名而本來空寂的,但人類由于無始來的愚昧,總是內見我相,外取境相,不知空無自性,而以為確實如此。由此成我、我所,我愛、法愛,我執、法執,我見、法見。必須從智慧的觀察中來否定這些,才能證見法性,離戲論纏縛而得解脫。這必須「于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,無有我、我所見、我慢、使、繫著」(雜含卷一‧二三經)。必須「不見一法可取而無罪過者。我若取色 [P239] ,即有罪過。……作是知已,于諸世間則無所取,無所取者自覺涅槃」(雜含卷一0‧二七二經)。要不住四識住,「攀緣斷已,彼識無所住,……于諸世間都無所取、無所著。無所取、無所著已,自覺涅槃」(雜含卷二‧三九經)。由慧觀而契入法性,不是取相分別識的觀察,是從無自性分別而到達離一切取相戲論的。如有一毫相可取,即不入法性。所以如中道的德行,從離惡行善的方面說,這是要擇善而固執的。但從離相證覺說,如取著善行,以為有善行可行,有我能行,即成為如實覺的障礙,大乘稱之為「順道法愛」。釋尊所以常說:「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」?如佛常說地水火風等觀門,如「於地有地想,地即是神(我),地是神所,神是地所。彼計地即是神已,即不知地。……於一切有一切想,一切即是神,一切是神所,神是一切所。彼計一切即是神已,便不知一切」(中含想經)。所以佛為跋迦利說「真實禪」──勝義空觀說:「於地想能伏地想,于水、火、風想無量空入處想,識入處想,無所有入處,非想非非想入處想,此世他世,日月,見聞覺識,若得若求,若覺若觀,悉伏彼想。跋迦利!比丘如是禪 [P240] 者,不依地、水、火、風,乃至不依覺觀而修禪」(雜含卷三三‧九二六經)。這是都無所住的勝義空觀,迦旃延修這樣的禪觀,由于佛的教化──緣起假有性空的中道而來(雜含卷一二‧三0一經),這是慧證法性的不二門。 [P24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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