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懺悔業障
第一節 「佛法」的懺悔說
在「佛法」中,「懺悔」是進修的方便,與「戒學」有關。到了「大乘佛法」,「懺悔罪業」為日常修持的方便。從大乘經去看,幾乎重「信」的經典,說到「念佛」(不一定念阿彌陀佛),都會說到消除生死重罪的。中國佛教流行的種種懺法,就由此而來。懺,是梵語ks!ama──懺摩的音略,意義為容忍。如有了過失,請求對方(個人或團體)容忍、寬恕,是懺的本義。悔是des/ana^的意譯,直譯為「說」:犯了過失,應該向對方承認過失;不只是認錯,要明白說出自己所犯的罪過,這才是「悔」了。『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』說:「所當悔者悔之,所當忍者忍之」(1);悔與忍合說,就是懺悔,成為中國佛教的習慣用語。 [P166] 此外,kaukr!tya也譯為悔,或譯惡作。對自己的所作所為,覺得不對而起反悔心,就是kaukr!tya 。這種悔──惡作,或是善的,或是惡的,但無論是善悔、惡悔,有了悔意,心緒就不得安定,成為修定的障礙。悔──惡作,與懺悔的悔── 「說」,意義完全不同,這是應該知道分別的。
古人稱「佛法」戒律中的懺悔為「作法懺」。中國佛教是以「大乘佛法」為主的,對「作法懺」似乎不太重視。釋尊「依法攝僧」,將出家人組合起來,名為僧伽sam!gha,使出家眾過著和、樂、清淨的僧團生活。維持僧伽大眾的清淨,就是佛所制的戒律,內容包含了道德的(如殺、盜等)軌範,生活的(衣、食、住等)準則,團體的(如受具、布薩、安居等)規制。僧伽的和、樂、清淨,能使社會大眾增長信心,內部僧眾精進而易於解脫。達成「正法久住」世間的目的,就依賴這如法清淨的僧伽(2)。僧伽的戒律,如國家的法律,人人有尊重與遵守的義務。如違犯了,如極其嚴重,是不容許懺悔的,逐出僧團(如世間的「死刑」),不再是僧伽的一員。如不太嚴重的,准予依律懺悔。如不承認過 [P167] 失,不肯懺悔的,那就擯出去,大家不再與他往來、談論(如世間的「流刑」)。但還是出家弟子,什麼時候真心悔悟,請求懺悔,就為他依法懺悔出罪。犯過失而可以懺悔的,也輕重不等。犯重的是僧殘sam!gha^vas/es!a:如犯重而沒有覆藏,自己知道過錯,當日請求懺悔的,要接受六(日)夜摩那埵ma^natva的處分。處分的內容,主要是褫奪部分的權利(如世間的「褫奪公權」);坐臥到旁邊、下位去;尊敬比丘眾,並為大眾服務。如六夜中誠意的接受處分,就可以舉行出罪(阿婆呵那)a^varhan!a。如犯重而怕人知道,覆藏起來,或經同住者的舉發,或後來省悟到非法,請求准予懺悔,那就要加重處分了。覆藏多少天,先要受別住──波利婆沙pariva^sika多少天的處分。別住以後,再經六夜的摩那埵,然後可以出罪。別住的處分,與摩那埵相同。犯僧殘罪的,要在二十比丘僧前,舉行出罪手續,然後回復了固有的清淨比丘(沒有罪了)身分。犯過失而比較輕的,或在(四人以上)僧中,向一比丘說罪(悔);或但向一比丘說;也有所犯極輕的,自心呵責悔悟就可以了。釋尊為比丘眾制定的懺悔法,是在道德感化中 [P168] ,所作的法律處分。如經過合法的出罪手續,就回復清淨比丘身分,正如受了世間的法律處分──徒刑、罰鍰等,就不再有罪一樣。在僧伽制度中,舉發別人的過失,是出於慈悲心,因為唯有這樣,才能使他清淨,如法修行。除極輕的「心悔」外,犯者都要在大眾或一人之前,陳說自己所犯的過失(以誠意知罪為要)。懺悔以後,人人有平等自新的機會,旁人不得再提起別人從前的過失,諷刺或歧視。如諷刺歧視已懺悔的人,那就是犯了過失。僧伽中沒有特權,實行真正的平等、民主與法治;依此而維護個人的清淨,僧伽的清淨。「佛法」中懺悔的原始意義,如佛教而是在人間的,相信這是最理想的懺法!
出家的應依律制而行,有所違犯的,犯a^patti或譯為罪(3),是應該懺悔的。如一般的十不善業,那是罪惡的,不論你受戒與不受戒,在家或者是出家,這是損他的,就是不善業。但釋尊所制的戒律,不只是這類不道德的不善業,還有違犯生活準則、團體規律的;有些是為了避免引起當時社會的誤會──「息世譏嫌」而制定的。為了維護和、樂、清淨的僧伽(對外增進一般人的信仰,對內 [P169] 能安心的修證,達成「正法久住」世間的目標),制定了種種戒律,凡出家「受具」而入僧的,有遵守律制的當然義務,如人民對國家頒布的法律,有遵守的義務一樣。在佛法中出家修行,是難保沒有違犯的。如犯了而覆藏過失,沒有懺悔,那無慚無愧的,可以不用說他;有慚愧心而真心出家修行的,會引起內心的憂悔、不安,如古人所說的「內心負疚」、「良心不安」那樣。這不但是罪,更是障礙修行的。所以僧制的懺悔,向大眾或一人,陳說自己的過失,請求懺悔(就是請求給予自新的機會)。如法懺悔出罪,就消除了內心的障礙,安定喜樂,能順利的修行。所以說:「有罪當懺悔,懺悔則安樂」。律制的懺悔,不是一般想像的懺悔宿業,而是比丘對現行違犯的懺悔。為解脫而真心出家修行的,有了過失,就如法懺悔──向人陳說自己的違犯。在僧伽內,做到心地質直、清淨,真可說「事無不可對人言」。如法精進修行,即使出家以前,罪惡累累,也不妨道業增進,達到悟入正法,得究竟解脫。這是「佛法」中「作法懺」的真意義。
「懺悔業障」的業,梵語羯磨karma,是造作(也是作用)的意思。依「 [P170] 佛法」說:身體與語言(文字)的行為,是思cetana^心所所引發的。對於當前接觸的事物,怎樣去適應、應付?由意識相應的思(心所),審慮、決定,然後發動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去應付,這就是身業與語業;內在思心所的動作,名為意業。身業、語業與意業,總名為「三業」。這種內心與表現於身、語的行為,佛也還是一樣,如「十八佛不共法」中,有「身業隨智慧行」,「語業隨智慧行」,「意業隨智慧行」;三業與智慧相應,一切是如法的善行。在這三業的造作中,如內心與貪、瞋、邪見等相應,損他或有損於自他的,表現於外的身業、語業,是不善業──惡業。如與無貪、無瞋、慚、愧等相應,利他或自他都有利的,表現於外的身業、語業,就是善業。這樣的善業與不善業的身語動作,為內心所表現的,所以名為表業vijn~apti-karman。這種善惡業的行為,影響於他人── 家庭、社會、國家(所以惡行要受國法的制裁),更深深的影響自己,在自己的身心活動中,留下潛在的力量。這種善惡的潛力,在「緣起」法中,名為「有」 ──存在的;也名為「行」──動作的。潛存於內在的善惡業,名為無表業avijn~apti-karman [P171] 。無表業在生死相續中,可以暫時不受「報」(新譯異熟)vipa^ka ,但是在受報以前,永遠是存在的,所以說「業力不失」。眾生沒有真實智慧,一切受自我染著的影響而動作,善業與不善業,都是要感果報──異熟果的。善業感得人、天的樂報,不善業感地獄、畜生、餓鬼──三惡趣的苦報。眾生無始以來,不斷的造業,或輕或重,或善或不善。過去的無邊業力,感報而消失的是少數,現在又在不斷的造業。眾生無始以來所造的業,實在是多得無數無量。好在善惡業力,在彼此消長中,強有力者感得未來的果報(「強者先牽」),所以大可不用耽心過去的多少惡業,重要的是現在的多作善業;善業增長了,那就惡消善長,自會感到未來的樂報。不過,過去的業力無量無邊,現在又不斷的造作,即使是來生生在人間、天上,報盡了還有退墮惡趣的可能,要怎樣才能徹底的解脫生死流轉呢?這是說到佛法的主題了。招感生死果報的業力,為什麼會造作?如來與阿羅漢等,也有身語意業,為什麼不會感報?原來業力是從因緣生的,如沒有薩迦耶見satka^ya-dr!s!t!i為本的煩惱kles/a,就不會造成感生死報的業 [P172] ;已有的業,如沒有煩惱的助成,也不會招感生死的果報。煩惱對於善惡業,有「發業」、「潤生」的作用,所以如煩惱斷了,就不會再造新業;過去舊有的無邊業力,也就失去了感報的可能性。在「佛法」中,當然教弟子不可造惡業,但對過去無量無邊的善不善業,是從來不用擔心的;值得佛弟子注意的,是怎樣修行以斷除煩惱,體見真諦。見真諦,斷煩惱,生死苦也就解脫了,如『雜阿含經』卷三一(大正二‧二二四中)說:
「正見具足世尊弟子,見真諦果,正無間等[現觀],彼於爾時,已斷已知,斷其根本,如截多羅樹頭,更不復生。所斷諸苦(報),甚多無量,如大湖水;所餘之苦,如毛端渧水」(4)。
過去所造能感生死苦報的業,多得是難以數量的。具足正見的佛弟子,如能現觀真諦(如四真諦),就斷薩迦耶見(或譯「身見」)等而截斷了生死的根本。過去無量無邊的業,因煩惱斷而失去了感果的可能性,僅剩七番人天往來(生死)。如大湖水乾了,僅剩一毛端的水滴。依經說,最多七番生死(如繼續進修 [P173] ,現生就可得究竟阿羅漢果),一定要究竟解脫的。如經說:「如實觀察已,於三結斷知。何等為三?謂身見、戒(禁)取、疑。是名須陀洹(果),不墮惡趣,決定正向三菩提,七有天人往生,究竟苦邊」(5)。
比丘眾犯了戒,如覆藏而沒有懺悔(說罪),內心會憂悔不安,罪過更深,如臭穢物而密藏在瓮中,得不到太陽空氣,那會越來越臭的。所以犯戒的發露懺悔,出罪清淨,就不致障礙聖道的進修,但不是說罪業已消失了。出家弟子在修學過程中,對於惡業,除了謹慎不犯外,犯了就要懺悔,努力於聖道的進修就是。如頌說:「若人造重罪,修善以滅除,彼能照世間,如月出雲翳」(6),這是初期「佛法」對於惡業的態度。在惡業中,有極重的惡業,被稱為業障。『大毘婆沙論』引經說:「若諸有情成就六法,雖聞如來所證所說法毘奈耶,而不堪任遠塵離垢,於諸法中,生淨法眼。何等為六?一、煩惱障,二、業障,三、異熟(報)障,四、不信,五、不樂(欲),六、惡慧」(7)。所引經文,與『增支部』「六集」相同(8)。依據這一經文,後來有煩惱障kles/a$varan!a、業障kles/a$varan!a [P174] 、異熟障vipa^ka$varan!a──三障的名目。有了這三障中那一障,雖然聽聞正法、修行,不可能悟入正法,離塵垢(煩惱)而得解脫。業障的內容,是五種無間a^nantarya罪業,通俗的稱為「五逆罪」:一、害母,二、害父,三、害阿羅漢,四、破僧,五、惡心出佛身血。殺害父、母,是世間法中最重罪。殺害阿羅漢,阿羅漢是究竟解脫的聖者。破僧,如提婆達多Devadatta那樣,不但使僧伽分裂破壞,還是叛教。惡心出佛身血,如提婆達多的推石壓佛,傷到了佛的足趾而流血。害阿羅漢,破僧,出佛身血,是出世法中的最重罪。有了業障的任何一種,等到此生終了,沒有可以避免的,決定墮入地獄,所以名為無間業。業力在善惡消長中,來生不一定受報的(不是消失了),但無間罪是決定的。這裏有一實例,是在家弟子的無間業,如『沙門果經』說:阿闍世王Aja^tas/atru 曾犯殺父奪位的逆罪,內心憂悔不安。晚上來見佛,佛為王說法,王悔過歸依。佛對阿闍世王說:「汝迷於五欲,乃害父王,今於賢聖法中能悔過者,即自饒益。吾愍汝故,受汝悔過」。阿闍世王回去後,佛對比丘們說:「若阿 [P175] 闍世王不殺父者,即當於此坐上得法眼淨;而阿闍世王今自悔過,罪咎損減,已拔重咎」(9)。阿闍世王沒有能悟入正法,就是受到殺父重業的障礙。業障「障」的本義,如此。然有業障而能悔過,到底是好事,阿闍世王聽佛說法,還是有所得的。大眾部Maha^sa^m!ghika的『摩訶僧祇律』說:「世尊記王舍城韋提希子阿闍世王,於聲聞優婆塞無根信中,最為第一」(10)。與大眾部有關的『增一阿含經』,說一切有部Sarva^stiva^din的『毘奈耶』,都說到阿闍世王聞法得無根信amu^lakaya^-s/raddha^(11)。無根信,可能是有信心而還不怎麼堅固的。犯極重惡業,聽法、懺悔,還是有利益的。無間業的力量削弱了,來生是否還要墮地獄?『阿闍世王問五逆經』說:「摩竭國王雖殺父王,彼作惡命終已,當生地獄,如拍!5鵋[球];從彼命終,當生四天王宮」(12)。這是說:雖已悔過,地獄還是要墮的。不過墮到地獄,很快就脫離地獄,如拍球一樣,著地就跳了起來。大乘的『阿闍世王經』說:「阿闍世所作罪而得輕微」;「阿闍世雖入泥犁[地獄],還上生天」(13)。這可見(無間)業障的墮地獄,是決定的 [P176] ,不過懺悔以後,業力輕微了,很快會從地獄中出來。業障的懺悔,佛法中起初是這樣說的。
註【16-001】『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』(大正一四‧六六八下)。
註【16-002】參閱拙作『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』第四章(一九四──二0二)。
註【16-003】犯,譯為罪,但漢譯經律而譯為「罪」的,梵語有多種不同。
註【16-004】『相應部』(一三)「現觀相應」(南傳一三‧二0一)。
註【16-005】『雜阿含經』卷二六(大正二‧一八二下)。
註【16-006】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九九(大正二七‧五一一上)。
註【16-007】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一五(大正二七‧五九九中──下)。
註【16-008】『增支部』「六集」(南傳二0‧二0六──二0七)。
註【16-009】『長阿含經』(二七)『沙門果經』(大正一‧一0九中)。『長部』(二)『沙門果經』(南傳六‧一二七──一二八)。
註【16-010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三二(大正二二‧四九0中──下)。
註【16-011】『增一阿含經』(六)「清信士品」(大正二‧五六0上);異譯『阿羅漢具德經』(大正二‧八三四上)。『增一阿含經』(四三)「馬血天子品」(大正二‧七六四中)。『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』卷一0(大正二四‧一四七下)。 [P177]
註【16-012】『阿闍世王問五逆經』(大正一四‧七七六中)。
註【16-013】『佛說阿闍世王經』卷下(大正一五‧四0四上──中)。異譯『文殊支利普超三昧經』卷下,所說相同(大正一五‧四二四中──下)。趙宋法天所譯『未曾有正法經』卷六說:「業障皆悉滅盡,無餘可得」(大正一五‧四四六上):晚期的傳譯,顯然強化了懺悔的力量,已經不再墮地獄了。
第二節 「大乘佛法」的懺悔說
在重信的大乘教典中,「懺悔業障」已成為修行的方便;「大乘佛法」所說的懺悔,有了不少的特色,如:
一、向現在十方佛懺悔:上節已說明了,僧伽內部所遵行的懺悔;在家眾又應怎樣的懺悔呢?一般在家人,如所作所為而屬於罪過的,有國家法律的制裁,(社會及)宗族慣例的處分,佛教是無權過問的。如歸依三寶,成為佛的弟子,就應受佛教的約束。歸依三寶是信,有正信就應有良好的行為,這就是近事upa^saka 的五戒。這是說:在歸依三寶的當下,就是受了五戒(起初可能還沒有制 [P178] 立五戒,但受三歸的,自然會有合理的行為)。五戒是:「不殺生」,以不殺人為主。「不偷盜」。「不邪淫」,凡國法及民俗所不容許的男女性行為,一律禁止。「不妄語」,主要是不作假見證。違犯這四戒的,也必然違反國法與民俗的習慣。佛弟子正信三寶,當然不可違犯,不過更嚴格些。佛法是以智慧為本的,所以「不得飲酒」,養成清明的理性,以免情意昏亂而喪失理智。但在佛法的流傳中,可能為了佛教的推廣,受戒的尺度顯然的放寬了(也可說佛弟子的品質降低了),這就是歸依三寶的,可以不受戒;受戒的,可以受一戒、二戒,到具足五戒。這是大眾部Maha^sa^m!ghika所傳的,如『摩訶僧祇律』、『增一阿含經』說(1);佛教也就分為歸依了就受五戒,歸依可隨意受戒的兩大流(2)。五戒是「盡形壽」──終身受持的,如違犯了,又怎樣懺悔呢?在家弟子中,又有近住upava^sa的八支齋戒,一日一夜中近僧伽而住,過著近於出家的清淨生活。近住戒雖是短期的,也不能說決定不會違犯,如犯了又怎樣的懺悔?
釋尊的在家弟子,雖名為優婆塞眾、優婆夷眾,是自由的信奉佛法,沒有出 [P179] 家眾那樣的獨立組織,也不像西方神教那樣的將信眾納入組織。在家弟子犯戒的,懺悔是自動自發的懺悔;所犯雖有輕有重,但沒有僧伽內部那樣的不同懺悔法。『雜阿含經』說:有尼犍Nirgrantha弟子,想難破釋尊的佛法,經釋尊解答,尼犍弟子就向佛悔過:「世尊!我今悔過!如愚如癡,不善不辯,於瞿曇所不實欺誑,虛說妄語」(3)。如上所說,阿闍世王Aja^tas/atru向佛懺悔殺父的罪惡。這都是如來在世時,向佛懺悔的實例。向佛懺悔,沒有佛就向出家眾懺悔,應該是沒有問題的。依經論所說,三歸當下就是受戒,所以說三歸、五戒時,懺悔的意義不明顯。但受近住八支齋戒的,與懺悔有密切關係。佛教有布薩pos!adha 制度,半月、半月,僧眾舉行集會,布薩、說波羅提木叉des/ana^-pra^timoks!a 。其實,半月、半月,斷食而住於清淨行,名為優波沙他upa^vasatha(即布薩),源於印度吠陀Veda的祭法。釋尊時,印度一般神教,都有於「月八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」(半月、半月,即六齋日),舉行布薩集會的宗教活動;佛教適應世俗,也採取了布薩制。起初,釋尊成佛十二年內,只說「善護 [P180] 於身口」偈,名為布薩(4)。後來漸漸分別了,大抵在六齋日,信眾們來會,為信眾們說法,信眾們受八支齋戒(就是布薩)(5);半月半月晚上,僧眾自行集會布薩,說波羅提木叉(俗名「誦戒」)。布薩,玄奘義譯為「長養」,義淨義譯為「長養淨」。『薩婆多部律攝』,解釋為:「長養善法,持自心故」;「增長善法,淨除不善」,與『毘尼母經』的「斷名布薩」,「清淨名布薩」,大意相同(6)。古人意譯為「齋」,最為適當;「洗心曰齋」,布薩本為淨化自心的宗教生活。八支齋戒的授受,『增一阿含經』這樣說(7):
1.「善男子、善女人,於八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,往詣沙門,若長老比丘所,自稱名字,從朝至暮,如阿羅漢持心不移」。 2.「若有善男子、善女人,於月(八日)十四日、十五日,說戒持齋時,到四部眾中,當作是語:我今齋日,欲持八關齋法,唯願尊者當與我說之!是時四部之眾,當教與說八關齋法」。
布薩(齋)日,到「沙門若長老比丘所」,或說「到四部眾中」,事實是一 [P181] 樣的。在家弟子受八關齋法,是在在家二眾、出家二眾──「四部眾」(即「七眾」)中舉行的;但教說戒的,是「比丘」、「尊者」。這如出家受具足戒,雖由戒師(三人)傳授,而實「戒從大眾得」(是大眾部義),戒是在壇諸師授與的。同樣的,在家受八支齋戒,雖由「比丘」、「尊者」教說,而在四眾中舉行,也就是從四部眾得來的。在會的四部眾,一定是受盡形壽戒的(五戒也是盡形壽持);『大毘婆沙論』說:「從七眾受皆得」,就是這個意義(8) 。『增一阿含經』說:受八關齋戒的,教授者(「尊者」)先教他懺悔,然後為他說八關齋戒(9)。依『智度論』,先受三歸依;其次懺悔;然後說八戒及「不過中食」。論上說:「我某甲,若身業不善,若口業不善,若意業不善;……若今世,若過(去)世,有如是罪,今日誠心懺悔。身清淨,口清淨,心清淨,受行八戒,是則布薩」(10)。失譯的『受十善戒經』,所說的受八戒法,也是先歸依,次懺悔,後受戒。戒是在「大德」、「和上」前受的,而懺悔是:「今於三世諸佛、阿羅漢前,和上僧前,至誠發露,五體投地,懺悔諸罪,是名行布薩法」 [P182] (11),已有大乘懺悔的意義。在家弟子的懺悔與受(八)戒,通常是六齋日在四部眾中,由出家大德來教說的。但近住(八)戒的流布,顯然演變到可以從受盡形壽戒的在家弟子受,所以『大毘婆沙論』說:「從七眾受皆得」。西元三、四世紀間造的『成實論』,竟說「若無人(可作師)時,但心念、口言:我持八戒」,就是受戒了(12)。這一攝化在家弟子的八戒,在佛教傳宏中,某些部派是相當寬的,達到可以離出家眾而懺悔受戒的地步(可說是「在家佛教」的先聲)。這一演變,應該是由於事實上的困難。例如年紀老了,想受近住戒,卻不能到寺院中去,那就變通為:從受盡形壽(五)戒的在家弟子,或「心念、口言」的受持八戒,也就不必向僧眾懺悔了。在十方佛現在的信仰流行中,大乘就向十方佛懺悔:這是一項最可能的原因。出家眾方面,一向是在僧團中依法懺悔,但也有困難的情形發生。如犯僧殘sam!gha^vas/es!a罪的,不敢覆藏,意願發露懺悔。但犯僧殘的,要有二十位清淨比丘,如法舉行出罪羯磨,才能回復清淨。可是,有些地方,出家眾不多,無法舉行出罪。尤其是教團在流行中,有些是品質越 [P183] 來越有問題,要集合二十位清淨比丘,也真是不太容易。在「律」中,也說到可以暫時擱置,等因緣和合時,再舉行出罪。但僧團可以暫時擱置,而犯戒者內心的罪惡感,是無法消除的,這不是有心懺悔而懺悔無門嗎?出家眾捨僧團而向佛 ──十方佛懺悔,這是最可能的原因了!『法鏡經』(大正一二‧一八下)說:
「時世無佛,無見經者,不與聖眾相遭遇,是以當稽首十方諸佛」(13)。
『法鏡經』在說「三品法」──懺悔,隨喜,勸請時,說到禮十方佛。為什麼禮敬十方佛?因為,「時世無佛」,佛已涅槃了;雖有佛(遺體)舍利塔,但只能使人供養作福。「無見經者」,沒有通達經義而為人宣說的。「不與聖眾相遭遇」,沒有遇到四雙、八輩的聖僧。在這佛滅以後,正法衰微,出家眾徒有形儀的情形下,恰好十方佛現在說流行,也就自然向十方佛禮敬而修懺悔等行了。
二、懺悔今生與過去生中的惡業:懺悔的本義,是對自己這一生所作惡業,知道錯了,請求懺悔。出家與在家的懺法,雖略有不同,但無論是「制教」── 律,化教──(阿含)經,都是懺悔這一生──現生所作的惡業。「大乘佛法」的懺悔,不只是今生,懺悔到無始以來所作的惡業(14)。一般熟悉的『普賢菩薩行願讚』(大正一0‧八八0上、中)說:
「我曾所作眾罪業,皆由貪欲、瞋恚、癡,由身、口、意亦如是,我皆陳說於一切」。 「禮拜、供養及陳罪,隨喜功德及勸請,我所積集諸功德,悉皆迴向於菩提」。
『普賢行願讚』是唐不空Amoghavajra所譯的。在「四十華嚴」中,「我曾所作」譯為「我昔所造」,長行作「我於過去無始劫中」;「陳說」與「陳罪」,都譯作「懺悔」或「懺除」(15)。可見『華嚴經』十大願中的懺悔,是懺悔到無始以來的惡業;「陳罪」與「陳說」,還是「說」罪──發露不敢覆藏的古義。無始以來,每一生中都曾造作惡業(也造有善業),在佛法中是公認的。但過去到底造了些什麼罪?一般人是誰也不會知道的。不知道造些什麼罪,那又 [P185] 怎樣懺悔呢!『普賢行願讚』總括的說:一切惡業,不外乎貪、瞋、癡(總攝一切)煩惱所引發,依身、語、意而造作,所以在十方佛前,就這樣的發露陳說 ──懺悔了。初期的大乘懺悔法,如『佛說舍利弗悔過經』,懺悔法,是在十方佛前陳說的。先說犯罪的原因是:為貪、瞋、癡煩惱所逼,就是煩惱所發動;不知道佛、法、僧;不知道是善是不善。其次,發露陳說自己無始以來的惡業,內容為(16):
1.惡心出佛身血‧謗正法‧破僧‧殺阿羅漢‧殺父‧殺母 2.十不善業道──自作‧教他作‧見作隨喜 3.罵詈誹謗‧斗秤欺誑‧惱亂眾生‧不孝父母 4.盜塔物‧盜僧物‧毀佛經戒‧違逆和尚與阿闍黎 5.毀辱三乘人‧惡口毀佛‧法說非法‧非法說法
1.是最重的五無間罪,「大乘佛法」多一毀謗經法的重罪。如『智度論』說:「聲聞道中,作五逆罪人,佛說受地獄一劫。菩薩道中,破佛法人,(佛)說 [P186] 此間劫盡,復至他方(地獄)受無量罪」(17),如『大品般若經』(四一)「信毀品」所說。2.十不善業道,是世間最一般的惡行。3.是世間的惡行。4.是出家人在佛教內所犯的惡業。5.一般人對佛、法、僧的毀謗破壞。這些無始以來所作的惡業,其實就是當時大乘佛教所面對的(教內教外的)種種罪惡。現在十方世界有佛,所以向十方佛發露懺悔。自己雖見不到十方佛,十方佛是知者見者,知道自己的罪惡,自己的發露,也能受自己的懺悔。懺悔是希望「淨除業障」(經名『滅業障礙』),「願以此罪,今生輕受」;以後不墮三惡道,不生八難(應譯為「八無暇」),能在人間(天上)修學佛道。
大乘懺法,是日三時、夜三時──每天六次的在十方佛前懺悔。「佛法」的本義,只懺悔現生所作的惡業,隨犯隨懺,勿使障礙聖道的修行(僧伽內部,更有維護僧伽清淨的意義)。過去生中所作的惡業,可說是不加理會的。重要的是現生的離惡行善,降伏、斷除煩惱,如煩惱不起、降伏、斷除,身、語、意三業一定清淨,能修善以趣入聖道;趣入聖道,那過去的無邊業力,一時失卻了感報 [P187] 的可能性。「大乘佛法」的易行道,特重懺悔無始以來的惡業(主張離煩惱根本的我法二執的,是智證的大乘),與「佛法」有著非常不同的意義。雖然能真誠懺悔的,時時懺悔的,改往修來,也有離惡行善的作用,然從佛法思想發展來說,這是值得重視的。可能是,佛教界業報說的發達。本來,「四諦」說中,集諦是生死(流轉)苦的因緣,內容是「愛」,或說是「無明」與「愛」,這都是以煩惱為生死苦的因素。「緣起」說也是這樣;被解說為業的,是「行」(福行、非福行、不動行)與「有」。『雜阿含經』(修多羅)只說到「十善業」與「十不善業」。『中阿含經』與『增一阿含經』,已大大的分別解說了。如『中阿含』的『鸚鵡經』、『分別大業經』,不但說業感總異熟(報)──生人、生天等,還論到同樣的人間,有貧富、壽夭等,都是由於業報的不同(18)。『雜阿含經』(「祇夜」)說到:摩訶男Maha^na^ma前生,慳吝無比,布施了又後悔;殺異母弟而奪他的財產。所以今生富有而不能受用;沒有兒子,死後產業歸公;還要墮落地獄(19)。又如『雜阿含經』(「記說」)中,勒叉那Laks!an!a見 [P188] 到種種不同的鬼,說到他們前生所作的惡業(20)。這種業報故事,非常流行;通俗傳布的「本生」與「譬喻」,也多說到前生與今生的業報關係。業報說,可說是印度文化主流的婆羅門Bra^hman!a教,東方的耆那Jaina教所公認的(與佛法的解說不同)。在業報說通俗流布中,一般信眾,可能帶一些宿命論的傾向。如西元二世紀來中國的安世高,自己說:前生晚年,「當往廣州畢宿世之對」;到了廣州,路逢一少年,就不明不白的被殺了。這一生中,「吾猶有餘報,今當往會稽畢對」。到了會稽,市上有亂,世高又被誤殺了(21)。像這類業報故事,多少有點宿命論傾向。面對世間的人際關係,經濟生活,身心病變等,如認為一切由過去業力來決定(忽略了現生因緣的影響),那就會感到自己的無能為力,但又想要去改善他。在「佛法」固有的懺悔制,及或說「一切業皆可轉故,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」(22)的啟發下,就會意想到過去惡業的怎樣消解淨除,這應該是懺悔宿生惡業的思想來源。
「大乘佛法」的六時懺悔,是世俗迷妄行為的淨化:業,淨除惡業,是印度 [P189] 神教所共信的。有被稱為「水淨婆羅門」的,以為在(特定的)水中洗浴,可以使自己的眾惡清淨,如『瑜伽師地論』說:「妄計清淨論者……起如是見,立如是論:若有眾生,於孫陀利迦河沐浴支體,所有諸惡皆悉除滅。如於孫陀利迦河,如是於婆湖陀河、伽耶河、薩伐底(沙)河、殑伽河等中,沐浴支體,應知亦爾第一清淨」(23)。『論』義是依據『雜阿含經』、『中阿含經』的。水淨婆羅門以為:「孫陀利迦河是濟度(得解脫)之數,是吉祥(得福德)之數,是清淨之數。若有於中洗浴者,悉能除人一切諸惡」。佛告訴他:「若人心真淨,具戒常布薩。……不殺及不盜,不婬、不妄語,能信罪福者,終不嫉於他。法水澡塵垢,宜於是處洗。……若入淨戒河,洗除眾塵勞,雖不除外穢,能袪於內垢」 (24)。「佛法」是以信三寶、持戒(布薩)、布施、修定等來清淨自心,洗淨穢心(二十一心穢)與惡業的。從水中洗淨罪惡,得生天、解脫,是印度神教的一流。後代,似乎特重殑伽──恒河Gan%ga^,如『大唐西域記』說:「殑伽河 ……彼俗書記,謂之福水。罪咎雖積,沐浴便除。輕命自沈,生天受福。死而投 [P190] 骸,不墮惡趣。揚波激流,亡魂獲濟」(25)。「水淨」的末流,真是迷信得到家了!淨除罪惡,不只淨除今生所作的,也是淨除與生俱來的罪惡。如猶太教以為:人的老祖宗犯了罪,從此子子孫孫,生下來就有罪惡。耶穌Jesus以前,就有呼籲人「悔改」而從水得清淨的。耶穌從施浸者約翰John,在約旦河Jordan river 浸浴,而得到宗教的經驗。所以後來的基督教,信徒的悔改信神,要受「浸禮」;多數改用象徵的「洗禮」,以表示原罪的淨除。「浸禮」只一次(平時從祈禱中悔改),而印度的「水淨」者,卻是時常洗浴求淨的。如『方廣大莊嚴經』說:「或一日一浴,一日二浴,乃至七浴」(26)。每天多次洗浴,是為了淨除諸惡而達到解脫。『別譯雜阿含經』說:「具戒常布薩……法水澡塵垢」 (27)。以善法來淨除內心垢穢,不是沐浴那樣嗎!受戒、布薩,是不離懺悔的,那末六時懺悔,淨除無始以來的惡業,不是與一日多次沐浴求清淨,有同樣的意義嗎?當然,大乘的六時懺悔,沒有那種從沐浴求淨的古老迷信了。向十方佛六時懺悔,淨除業障,可以解決業報說通俗發展所引起的問題,也適應、淨化了 [P191] 世俗「水淨」的迷妄行為:在「大乘佛法」興起中發展起來。
三、懺悔罪過涵義的擴大:業障karma$varan!a,本是指五無間罪說的。犯了五無間罪,即使懺悔,現生也不可能悟入正法,所以名為業障。沒有歸信三寶以前,犯殺、盜等重罪;歸依或出家的,如違犯佛所制的戒律,對修行也是有障礙的。所以『普賢行願品』所說的「懺悔業障」,不限於五無間罪,而是廣義的,通於一切不善業。懺悔是犯罪──造作不善業者的發露懺悔,所以懺悔是對不善業而說的。但在六時懺悔的流行中,懺悔有了進一步的擴張,不再限於業障了,如隋闍那崛多Jn~a^nagupta共笈多Dharmagupta譯的『大乘三聚懺悔經』(大正二四‧一0九一下)說:
「是眾生等有諸業障,云何懺悔?云何發露?謂煩惱障、諸眾生障、法障、轉後世障,云何懺悔?云何發露」?
這是懺悔五種障──業障,煩惱障,眾生障,法障,轉後世障。同本異譯的,安世高所譯『舍利弗悔過經』,沒有說到。梁僧伽婆羅sam!ghavarman譯的 [P192] 『菩薩藏經』,也沒有說到,只說:「從無始生死以來所造惡業,為一切眾生障礙」;「欲得於一切諸法清淨無有障礙,應當如是懺悔諸惡業障」(28)。但五種障說,古來就已有了,如西晉竺法護Dharmaraks!a譯的『文殊悔過經』說:「以此功德,自然棄除五蓋之蔽」(29)。同時的聶道真所譯『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』,立「五蓋品第一」。經文說:「一切諸罪蓋、諸垢蓋、諸法蓋悉除也」 (30)。蓋,顯然是障的異譯。罪蓋是業障,垢蓋是煩惱障,法蓋是法障,雖只說三種,而法蓋與五障中的法障,無疑是相同的。與闍那崛多同時的那連提耶舍Narendrayas/as ,譯出『日藏經』與『月藏經』,有四障說(31):
1.「彼人所有無量生死恒沙業障、眾生障、法障、煩惱障,能障一切善根,未受、未盡、未吐者,如是等業皆悉滅盡」。 2.「一切業障、煩惱障、法障──罪業皆盡,惟除五逆、破毀正法、毀謗聖人」。 3.「彼諸天、龍乃至迦吒富單那,向彼菩薩摩訶薩邊,懺悔業障、眾生障 [P193] 、法障、煩惱障」。
在以上三文中,除第二外,都說懺悔四種障;四障就是五種障中的四障。五障與四障的意義,可能眾生障是異熟(報)障,法障指修學大乘法的障礙。雖意義不明顯,但有煩惱障kles/a$varan!a在內,是確然無疑的。煩惱,怎麼也可以懺悔呢?我以為,這是西域變了質的佛法。竺法護與聶道真,是西元三世紀後半世紀的譯師。法護世居燉煌,「隨師至西域,遊歷諸國。……大齎胡經,還歸中夏」(32);護公所譯的經本,是從西域來的。闍那崛多與那連提黎耶舍,是西元六世紀中後的譯師。所譯的經本,是「齊僧寶暹、道邃、僧曇等十人,以武平六年,相結同行,採經西域。往返七載,將事東歸,凡獲梵本二百六十部」(33) ,也是從西域來的。從西元三世紀到六世紀,從西域來的經本,都有懺悔四障、五障說,所以四障、五障說,決非偶然的誤譯。佛經從北印度而傳入西域,西域的文化低,對佛法的法義,缺少精確的認識,如佛法初傳我國,漢、魏、晉初期,對佛法的誤解很多。西域流行的佛法,強調通俗的懺悔,因誤傳誤,演化 [P194] 出懺悔三障、四障、五障的異說。印度所傳的正統論義,是沒有這種見解的。經本從西域來,推定為西域佛教的異說,應該是可以採信的。後魏北印度三藏菩提流支Bodhiruci ,譯出『佛名經』十二卷。有人擴編為三十卷,也就是敘列一段佛名(加上經名、菩薩名),插入一段文字;每卷末,附入偽經『大乘蓮華寶達問答報應沙門經』一段。插入的懺悔文,文章寫得相當好,如說:「然其罪相,雖復無量,大而為語,不出有三。何等為三?一者煩惱障,二者是業障,三者是果報障。此三種法,能障聖道及以人天勝妙好事,是故經中目為三障。所以諸佛菩薩教作方便懺悔,除滅此三障」。「如此懺悔,亦何罪而不滅,亦何障而不消!……經中道言:凡夫之人,舉足動步,無非是罪。……此三種(障)法,更相由籍,因煩惱故所以起惡業,惡業因緣故得苦果,……第一先應懺悔煩惱障」 (34)。這不是譯出的經,是中國人纂集編寫的懺法。『麗藏本』附記說:「心知偽妄,力不能正,末法之弊,一至於此,傷哉」(35)!懺悔三障,是這部『佛名經』所明說的。西域流行的妄說,影響中國佛教,極其深遠! [P195]
以上是所懺悔法的擴大。還有能懺悔法的擴大,如智者大師『摩訶止觀』的「五悔」。五悔是:懺悔,勸請,隨喜,迴向,發願。前四事,如『舍利弗悔過經』,也就是『十住毘婆沙論』所引的經說。易行道的四事,加發願而稱之為五悔。懺悔只是一事,智者以為:「懺名陳露先惡,悔名改往修來」(中國自己的解說,與原義不合),所以總名為五悔:「行此懺悔,破大惡業罪;勸請破謗法罪;隨喜破嫉妒罪;迴向破為諸有罪」(沒有說發願破什麼罪)(36)。「悔」的本義是「說」,是陳說己罪;智者解說為「改往修來」,意義通泛不切。修行善法的,一定會對治(破)不善;如稱為「悔」,那一切善行都是悔了。在習慣用語中,悔就是懺悔,於是易行道的方便,除念佛往生淨土外,幾乎都統一於懺悔了。近代中國的通俗佛教,難怪以經懺佛事為代表了。
罪業──不善業,真的可依懺悔而除滅嗎?龍樹Na^ga^rjuna有明確的說明,如『十住毘婆沙論』卷六(大正二六‧四八下──四九上)說:
「我不言懺悔則罪業滅盡,無有報(異熟)果;我言懺悔罪則輕薄,於少 [P196] 時受。是故懺悔偈中說:若應墮三惡道,願人身中受。……又如阿闍世害得道父王,以佛及文殊師利因緣故,重罪輕受」。
依『十住毘婆沙論』意,懺悔業障,並不能使罪消滅了,只是使罪業力減輕,「重罪輕受」。本來是要在來生,或後後生中受重報的,由於懺悔善,現在人中輕受,重罪業就過去了。『金剛般若經』說:「善男子、善女人受持讀誦此經,若為人輕賤,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,以今世人輕賤故,先世罪業則為消滅」 (37)。讀誦經典而能消(重)罪業,與『毘婆沙論』意義相同。不過,後起的經典極多,取意不同,有些是不能這樣解說的。
註【17-001】『摩訶僧祇律』卷九(大正二二‧三0六上)。『增一阿含經』(二八)「聲聞品」(大正二‧六四九下──六五0上)。
註【17-002】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四(大正二七‧六四五下──六四六上)。『阿毘達磨俱舍論』卷一四(大正二九‧七五下──七六上)。
註【17-003】『雜阿含經』卷三二(大正二‧二三0下、二三一中──下)。
註【17-004】成佛十二年內,如『四分戒本』說(大正二二‧一0二二下)。依『善見律毘婆沙 [P197] 』卷五,為成佛二十年內(大正二四‧七0八上)。
註【17-005】『中阿含經』(二0二)『持齋經』(大正一‧七七0中──七七一上)。『增支部』「八集」(南傳二一‧一五0──一五七)。
註【17-006】『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』卷一(大正二四‧五二九上)。『毘尼母經』卷三(大正二四‧八一四中)。
註【17-007】1.『增一阿含經』(四三)「馬血天子品」(大正二‧七五六下)。2.(二四)「高幢品」(大正二‧六二五上──中)。
註【17-008】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二四(大正二七‧六四七中)。
註【17-009】『增一阿含經』(二四)「高幢品」(大正二‧六二五中──下)。
註【17-010】『大智度論』卷一三(大正二五‧一五九中──下)。
註【17-011】『受十善戒經』(大正二四‧一0二三下)。
註【17-012】『成實論』卷八(大正三二‧三0三下)。以上,參考拙作『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』第四章(二一六──二二二)。
註【17-013】『大寶積經』(一九)『郁伽長者會』(大正一一‧四七五下)。『郁迦羅越問菩薩行經』(大正一二‧二六下)。
註【17-014】『增一阿含經』(二四)「高幢品」說:「諸有惡行,已作、當(來)作。或能以貪欲故所造,……或能今身後身無數身,……我今自懺悔,不自 [P198] 覆藏」(大正二‧六二五中)。『大寶積經』(二三)『摩訶迦葉會』說:「我當懺悔過去、未來一切諸罪,現在不作」(大正一一‧五0六中)。這二部經,說到懺悔未來的罪業,似乎有點過分了!未來還沒有造作,怎麼能懺悔呢?
註【17-015】『大方廣佛華嚴經』卷四0(大正一0‧八四五上、八四七上)。
註【17-016】『十住毘婆沙論』卷五(大正二六‧四五中──下)。『佛說舍利弗悔過經』(大正二四 ‧一0九0上──中)。『菩薩藏經』(大正二四‧一0八七中)。『大乘三聚懺悔經』小異 (大正二四‧一0九一下──一0九二上)。
註【17-017】『大智度論』卷七(大正二五‧一0八下)。
註【17-018】『中阿含經』(一七0)『鸚鵡經』(大正一‧七0四下──七0六上);『中部』(一三五)『小業分別經』(南傳一一下‧二七五──二八一)。『中阿含經』(一七一)『分別大業經』(大正一‧七0六中──七0八下);『中部』(一三六)『大業分別經』(南傳一一下‧二八二──二九五)。
註【17-019】『雜阿含經』卷四六(大正二‧三三七上──中)。『相應部』(三)「拘薩羅相應」 (南傳一二‧一五三──一五五)。
註【17-020】『雜阿含經』卷一九(大正二‧一三五上──一三九上)。『相應部』(一九)「勒叉那相應」(南傳一三‧三七七──三八七)。『赤銅鍱部』「經分別」(南傳一‧一七五── 一八0)。 [P199]
註【17-021】『高僧傳』卷一(大正五0‧三二三中──下)。
註【17-022】『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』卷一一四(大正二七‧五九三中)。
註【17-023】『瑜伽師地論』卷七(大正三0‧三一二中)。
註【17-024】『雜阿含經』卷四四(大正二‧三二一上──中)。『別譯雜阿含經』卷五(大正二‧四0八中──下)。『中阿含經』(九三)『水淨梵志經』(大正一‧五七五下──五七六上)。『中部』(七)『布喻經』(南傳九‧五九──六一)。
註【17-025】『大唐西域記』卷四(大正五一‧八九一中)。
註【17-026】『方廣大莊嚴經』卷七(大正三‧五八一上)。
註【17-027】『別譯雜阿含經』卷五(大正二‧四0八下)。
註【17-028】『菩薩藏經』(大正二四‧一0八七中、下)。
註【17-029】『佛說文殊悔過經』(大正一四‧四四二上)。
註【17-030】『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』(大正一四‧六六六下)。
註【17-031】1.『大方等大集經』卷三五『日藏分』(大正一三‧二四三上)。2.『大方等大集經』卷四三『日藏分』(大正一三‧二八六上)。3.『大方等大集經』卷四八『月藏分』(大正一三‧三一五下)。
註【17-032】『高僧傳』卷一(大正五0‧三二六下)。
註【17-033】『續高僧傳』卷二(大正五0‧四三三下──四三四上)。 [P200]
註【17-034】『佛名經』卷一(大正一四‧一八八中)。又卷一(大正一四‧一八九上)。
註【17-035】『佛名經』卷一(大正一四‧一九一中)。
註【17-036】『摩訶止觀』卷七下(大正四六‧九八上──下)。
註【17-037】『金剛般若波羅蜜經』(大正八‧七五0下)。
第三節 稱名念佛除業障
「念佛三品」,是晝夜六時,在十方佛前進修的。對佛的稱名、憶念、禮拜,就是念佛buddha$nusmr!ti。信佛念佛,以佛為理想,淨除一切業障,隨喜,勸請,迴向於佛道,是廣義的念佛法門,容易往生淨土,不退菩提心而決定成佛。在流傳中,念佛是通俗化(及深化)的,除業障karma$varan!a是重要的一項,這裏略為敘述。
「念佛三品」,泛說十方現在一切佛。在一般信眾心目中,雖確信十方有佛,偶而說到某方某某佛,對十方佛現在來說,不免抽象而缺乏親切感。所以大乘 [P201] 經中,舉出十方十佛的名字,作為稱名、憶念、禮拜的對象,可以除業障而得不退等功德,如『十住毘婆沙論』卷五(大正二六‧四一中)說:
「或有以信方便易行疾至阿惟越致[不退轉]者,如偈說:東方善德佛,…… 上方廣眾德(佛),如是諸世尊,今現在十方。若人疾欲至,不退轉地者,應以恭敬心,執持稱名號」。
這是現在十方一切佛中,每一方舉出一佛的名號。善德等十方十佛,雖然後來不太受佛教界的注意,但在「大乘佛法」開展中,這可能是最早出現的十方十佛,受到重信行的大乘所尊重。如龍樹Na^ga^rjuna『十住毘婆沙論』,論到稱名憶念,首先說到了善德等十方佛。東晉佛陀跋陀羅Buddhabhadra所譯的『觀佛三昧海經』,說到東方善德佛等的本行──一師九弟子,以「往詣佛塔,禮拜佛像,……說偈讚歎」因緣,現在十方成佛;又說觀十方佛──東方善德佛等。劉宋曇摩蜜多Dharmamitra所譯『觀普賢菩薩行法經』,也說到「東方善德佛,……南方有佛名栴檀德」。梁僧伽婆羅Sam!ghavarman所譯的『菩薩藏經』 [P202] (『三品經』的異譯),也列有善德等十方十佛的名字(譯名略異)(1)。這可見善德等十方十佛,在初期的信行大乘中的重要了。這是出於『寶月童子所問經』的,如趙宋施護Da^napa^la所譯『大乘寶月童子問法經』說:「若有眾生,經剎那間,至須臾之間,聞我十佛名號,聞已恭敬受持、書寫、讀誦、廣為人說,所有五逆等一切罪業悉皆消除;亦不墮地獄、旁生、焰魔羅界[鬼趣];於無上正等正覺,速得不退」;「聞此十佛名號,恭敬受持、書寫、讀、誦,信樂修行,所有無量無邊福德悉得具足,三業之罪亦不能生」(2)。聞十方佛而「執持稱名號」,受持、讀、誦、為人說,五逆在內的一切罪業都可以消滅,一切福報都可以具足,速得不退。這樣的「念佛滅罪」,與佛前的懺悔罪業,多少不同。依經說,這是十方佛於過去為菩薩時「發願」如此。
聞佛名號而滅罪的經典不少,如元魏吉迦夜Kin%kara所譯『佛說稱揚諸佛功德經』,廣說六方諸佛的名號與功德,例如(3)說:
1.「其有得聞寶海如來名號者,執持、諷誦,歡喜信樂,其人當得七覺意 [P203] 寶,皆當得立不退轉地,疾成無上正真之道,卻六十劫生死之罪」。 2.「其有得聞寶成如來名號者,執持、諷誦,以清淨心歡喜信樂,卻五百劫生死之罪」。 3.「其有得聞寶光明如來名者,(執)持、諷誦、讀,歡喜信樂,五體投地而為作禮,卻二十萬劫生死之罪」。
這一類文句,經中著實不少,都是聞佛名號,以信心清淨,去執持、讀、誦的功德。原則的說,都「住不退轉,必得無上正真之道」的。所說「卻XX劫生死之罪」,意思是說:在修行成佛的過程中,可以少經多少劫生死。這如釋尊在過去生中,七日七夜,以一偈讚底沙佛Tis!ya,超越了九劫。所以「生死之罪」,不一定是惡業,而是泛稱能感生死果報的有漏業。這部經特別稱讚阿!B粊佛Aks!obhya ,魔波旬Pa^pi^yas說:「寧使捉持餘千佛名,亦勸他人令使學之,不使捉持阿!B粊佛名。其有捉持阿!B粊如來名號者,我終不能毀壞其人無上道心」(4) 。其實,一切佛功德是一致的。姚秦鳩摩羅什Kuma^raji^va所譯『千佛因緣經 [P204] 』,與『稱揚諸佛功德經』,有同樣的意趣,如說:「時千聖王聞千佛名,歡喜敬禮,以是因緣,超越九億那由他恒河沙劫生死之罪」;「若有善男子、善女人,聞是佛名,恒得值佛,於菩提心得不退轉,即得超越十二億劫極重惡業」(5) 。晉竺法護Dharmaraks!a譯『佛說寶網經』,說六方諸佛的功德,也說:「聞彼佛名,信樂不疑,……越若干百千億!3殏生死之難,立在初學,疾逮無上正真之道」(6)。唐義淨譯『受持七佛名號所生功德經』也這樣說:「若有得聞彼佛名者,便超百千俱胝大劫生死長夜流轉劇苦」(7)。唐菩提流志Bodhiruci編譯的『大寶積經』(三四)『功德寶花敷菩薩會』,說十方十佛,東方名「無量功德寶莊嚴威德王如來,……受持彼佛名者,即能滅除六十千劫生死之罪」(8) 。趙宋施護Da^napa^la所譯『佛說大乘大方廣佛冠經』,說六方佛及六方佛的上首菩薩,也處處說到:「能稱念受持者,……當得不退轉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三十千劫中背於生死」(9)。宋曇無竭譯『觀世音菩薩授記經』說:「得聞過去金光師子遊戲如來,善住功德寶王如來名者,皆轉女身,卻四十億劫生死 [P205] 之罪」(10)。上來所引經文,所說的「卻」、「背」,「超」,「越」,「超越」,或者說「滅」生死罪業,意義是一樣的,都是由於聽聞佛的名號,信心清淨,受(執)持名號、讀、誦,因而發菩提心,「恒得值佛」,聞法修行,所以能不為生死業力所障礙,能決定不退轉於無上菩提的。「卻生死業」與「不退菩提」,與念佛法門有著重要的關係。「大乘佛法」時代,甚深的、難行的法門以外,重信的易行法門,相當的流行,所以專說佛名的經典,不斷的傳出,所出的佛名非常多。竺法護譯出的『賢劫經』,就說了賢劫千佛的名字與因緣,因緣都是從見佛、供養、發心而來的。並說到:「若有聞(佛)名百一,斯等不久成佛正覺」(11)。不知是誰譯(或集)出的:『過去莊嚴劫千佛名經』,『現在賢劫千佛名經』,『未來星宿劫千佛名經』。現在有兩種本子:一本以說佛名為主;一本於佛名中,夾入懺悔詞,這顯然是經過中國佛弟子的增補。元魏菩提流支Bodhiruci 譯出的『佛說佛名經』十二卷,可說集佛名的大成。這是從各種經中集出來的,所以也偶而(依經)這樣說:「若人受持、讀、誦是佛名,超越世間 [P206] 不可數劫」;「若善男子、善女人,十日禮拜、讀、誦是諸佛名,遠離一切業障,永滅諸罪」(12)。三十卷本的『佛名經』,是依據這部經,中國人編成的懺儀。隋闍那崛多Jn~a^nagupta譯的『五千五百佛名神咒除障滅罪經』,八卷,說「四千七百二十五如來」。約在千五百五十佛,到千七百五十佛間,說佛名與咒語。這應該本是『佛名經』,只是傳來的時代遲了些,在流傳中,為祕密行者附入了咒語,所以體例不能一致。諸佛名號的廣泛傳出,雖未必為甚深智證行者所重視,但重信的、易行的方便,在普及一般的信眾中,顯然是受到尊重信受的。從翻譯者來看,這主要是北印度與西域傳來的。
眾多如來名號的傳出,可以滿足十方三世諸佛的信念。但懺悔也好,除業障也好,得不退轉菩提也好,佛太多了,會使一般信眾無所適從的,於是有舉出特定的部分佛名,作為受持、懺悔對象的必要。如『大寶積經』(二四)『優波離會』(大正一一‧五一五下──五一六中)說:
「舍利弗!若有菩薩犯波羅夷者,應對清淨十比丘前,以質直心殷重懺悔 [P207] 。犯僧殘者,對五淨僧殷重懺悔。若為女人染心所觸,及因相顧而生愛著,應對一、二清淨僧前殷重懺悔」。 「舍利弗!若諸菩薩成就五無間罪,犯波羅夷,或犯僧殘戒,犯塔,犯僧及犯餘罪,菩薩應當於三十五佛前,晝夜獨處,殷重懺悔。……眾罪皆懺悔,諸福盡隨喜,及請佛功德,願成無上智」。 「舍利弗!菩薩應當一心觀此三十五佛而為上首,復應頂禮一切如來,應作如是清淨懺悔。菩薩若能滅除此罪,爾時諸佛即現其身,為度一切諸眾生故,示現如是種種之相」(13)。
『優波離會』是闡明大乘律──毘尼vinaya的,竺法護初譯,名『佛說決定毘尼經』。唐不空Amoghavajra也譯出『佛說三十五佛名禮懺文』部分。戒律是與懺悔有關的,所以說到菩薩的懺悔。菩薩在僧中的懺悔,與「佛法」的律制不同。如犯波羅夷pa^ra^jika^的,律制是逐出僧團,不可懺悔的(14);而現在在十清淨比丘前,就可以懺悔出罪了。犯僧殘sam!gha^vas/es!a的,律制從二十 [P208] 清淨比丘出罪,現在有五清淨比丘就可以了。這是大乘的寬容精神,其實也是犯重戒的(菩薩)比丘越來越多,清淨比丘越來越少,不得不降低標準。如說一切有部Sarva^stiva^din 的律師們,也說犯波羅夷的一部分,不失僧格了(15)。對於菩薩──出家或在家的所犯一切罪,別制大乘懺悔法:稱念三十五佛名字,「南無釋迦牟尼佛,……南無寶蓮花善住娑羅樹王佛」;於佛前懺悔、隨喜、勸請、(迴向),與『三品經』相近,而且也是為舍利弗S/a^riputra說的。三十五佛中,以釋尊為首,初期的大乘行者,還沒有忽視這一世界的佛法根源。經說「菩薩若能滅除此罪」的,諸佛現身,現種種相,這所以被稱為「取相懺」。這不是稱佛名號,照本誦一遍就可以,這是要「一心觀此三十五佛」,「晝夜獨處,殷勤懺悔」,以諸佛現種種相,證明罪業的清淨。這是從「稱名」而引入「觀相」,也不太容易(但不能說是甚深法門)了。但世間總是引向通俗的,如『佛說三十五佛名禮懺文』末說:「五天竺國修行大乘人,常於六時禮懺不闕,功德廣多,文煩不能盡錄,但依天竺所行者略記之」(16)。這與『文殊發願經』等,為 [P209] 大乘行者所日常持誦,情形是一樣的。
宋!7痳良耶舍Ka^layas/as所譯『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』,主要是說藥王Bhais!ajyara^ja 、藥上Bhais!ajyasamudgata二位菩薩的功德與觀法。說到過去世的五十三佛,普光佛……一切法常滿王佛。聽聞五十三佛名的,百千萬億劫不墮惡道;稱五十三佛名的,生生世世見佛;至心禮敬五十三佛的,能「除滅四重、五逆及謗方等(經),皆悉清淨;以是諸佛本誓願故,於念念中即得除滅如上諸罪」。經上(大正二0‧六六四上──中)說:
「若有眾生欲得除滅四重禁罪,欲得懺悔五逆、十惡,欲得除滅無根謗法極重之罪,當勤誦上(文所說)藥王、藥上二菩薩咒;亦當敬禮上(文所說須彌燈光明等)十方佛;復當敬禮過去七佛;後當敬禮五十三佛;亦當敬禮賢劫千佛;復當敬禮三十五佛;然後遍禮十方無量一切諸佛。晝夜六時,心想[觀想]明利,猶如流水(念念相續),行懺悔法,然後繫念念藥王、藥上二菩薩清淨色身」。 [P210]
五十三佛,是過去佛,由於佛的「本願」,所以至心敬禮五十三佛的,有除滅罪業的功德。經上說到了出於『優波離會』的三十五佛,又有咒語,比『優波離會』的傳出,顯然要遲一些。雖說「懺悔」,實與三十五佛的懺悔法不同。「聞汝等二菩薩名,及聞我等十方佛名,即得除滅百千萬劫生死之罪」;「敬禮諸佛因緣功德力故,即得超越無數億劫生死之罪」(17)。這是聞名、禮拜而能除滅生死罪,與懺悔的意義不切。五十三佛是過去佛,與『三品經』在現在十方佛前懺悔不同。經中廣明觀二位菩薩的清淨身相;一再說臨命終時,隨意往生諸淨土,與!7痳良耶舍(禪師)的另一譯籍──『觀無量壽經』,性質相同。但中國古德,將三十五佛與五十三佛,綜合為同一「懺悔文」,一直流傳到現在。此外,還有二十五佛說,如『佛名經』中,佛為舍利弗說的,東方二十五佛名號:「誦念此二十五佛名,日夜六時,懺悔滿二十五日,滅四重、八禁等罪」(18)。不知這是依什麼經集出的,意義與上二部大同。說到「念佛滅罪」的教典極多,這裏略舉重要的而已。 [P211]
在十方佛前,稱名、憶念、禮拜,修懺悔、隨喜等,是「信方便易行道」。從對僧伽的懺悔演化而來,是「自力」的廣義「念佛」法門。在過去或現在的十方佛前,禮拜、稱名、觀想等,能卻多少劫的生死罪業,都由於佛的「本願」力,雖須要自己的禮拜、稱名、觀想,而實含有「他力」──佛力加持的意義。稱佛名號,如人的「呼天」、「叫娘」一樣,在一般人心中,極容易存有請求援助的意味。念佛的從「自力」而向「他力」發展,舉一例就可明白。上面曾引『智度論』,由於大家稱念佛名,免除摩竭魚王的險難。理由是:魚王前生是佛弟子,所以聽見了「南無佛」的聲音,就閉口而免了一船人的被吞沒(19)。這一傳說,沒有「佛力救護」的意義。然對免難的故事來說,理由是不太圓滿的,如魚王前生而不是佛弟子,那稱念「南無佛」,不是就無效了嗎?這一佛教界的傳說,應有「他力」的意義,如高齊那連提耶舍Narendrayas/as所譯『大悲經』卷三(大正一二‧九五七中──下)說:
「過去有大商主,將諸商人入於大海。到彼海已,其船卒為摩竭大魚欲來 [P212] 吞噬。……商主偏袒右肩,右膝著地住於船上,一心念佛,合掌禮拜,高聲唱言:南無諸佛!得大無畏者,大慈悲者,憐憫一切眾生者!如是三稱。時諸商人,亦復同時合掌禮拜,……如是三稱。爾時,彼摩竭魚聞佛名號,禮拜音聲,生大愛敬(心),得不殺心,時摩竭魚聞即閉口。阿難!爾時商主及諸商人,皆悉安隱,得免魚難」。
魚王聞佛名號,起不殺心,商人們免於死亡,這是佛力。『思惟要略法』說得更明確:「念佛者,令無量劫重罪微薄,得至禪定。至心念佛,佛亦念之。如人為王所念,怨家、債主,不敢侵近」(20)。人念佛,佛也念人,就憑佛力的庇護而得到平安。這是明確的「他力」說,如以此義來解說念佛而免魚王之難的故事,不是更合理嗎?在「大乘佛法」的開展中,易行方便幾乎都「他力」化了。不只是念佛,也念菩薩,如『十住毘婆沙論』,敘述念十方十佛後,接著說:「阿彌陀等佛,及諸大菩薩,稱名一心念,亦得不退轉」(21)。大菩薩(22) 是得無生法忍以上的,大乘經所說大菩薩,多數是他方世界來的;如是這一世界 [P213] 的,也是不可思議,信仰中的菩薩。菩薩未必有僧伽組織,但念菩薩就是念菩薩僧,也可說念未來佛。吳支謙譯『八吉祥神咒經』,與竺法護異譯的『八陽神咒經』,都附有八大菩薩(23)。失譯附「後漢錄」的『六菩薩名亦當誦持經』;趙宋法賢譯的『八大菩薩經』(24),都是念菩薩的短篇。
註【18-001】『觀佛三昧海經』卷九(大正一五‧六八八中──下)。又卷一0(大正一五‧六九四上──下)。『佛說觀普賢菩薩行法經』(大正九‧三九二中)。『菩薩藏經』(大正二四‧一0八七上)。
註【18-002】『大乘寶月童子問法經』(大正一四‧一0八下、一0九中)。
註【18-003】『佛說稱揚諸佛功德經』卷上(大正一四‧八七上、中、下)。
註【18-004】『佛說稱揚諸佛功德經』卷上(大正一四‧八七下)。
註【18-005】『千佛因緣經』(大正一四‧六八中、七0中)。
註【18-006】『佛說寶網經』(大正一四‧八四上)。
註【18-007】『受持七佛名號所生功德經』(大正一四‧一0七中)。
註【18-008】『大寶積經』(三四)『功德寶華敷菩薩會』(大正一一‧五六五上)。
註【18-009】『佛說大乘大方廣佛冠經』卷上(大正一四‧一一0中)。 [P214]
註【18-010】『觀世音菩薩授記經』(大正一二‧三五七中)。
註【18-011】『賢劫經』卷七‧八(大正一四‧五0中──六三中)。
註【18-012】『佛說佛名經』卷六(大正一四‧一四四上);卷三(大正一四‧一二九中)。
註【18-013】『佛說決定毘尼經』(大正一二‧三八下──三九中)。
註【18-014】犯淫戒的,如當下不覆藏,准予例外的懺悔,但只能以「與學沙彌」身分出家。
註【18-015】『阿毘達磨俱舍論』卷一五(大正二九‧七九上──下)。
註【18-016】『佛說三十五佛名禮懺文』(大正一二‧四三中)。
註【18-017】『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』(大正二0‧六六二上、六六四上)。
註【18-018】『佛說佛名經』卷八(大正一四‧一五九下──一六一下)。
註【18-019】『大智度論』卷七(大正二五‧一0九上)。
註【18-020】『思惟要略法』(大正一五‧二九九上)。
註【18-021】『十住毘婆沙論』卷五(大正二六‧四二下)。
註【18-022】『十住毘婆沙論』卷五,所說的大菩薩,從善眼菩薩到睒菩薩,都是釋尊「本生」中的菩薩(大正二六‧四四下)。
註【18-023】『佛說八吉祥神咒經』(大正一四‧七三上)。『佛說八陽神咒經』(大正一四‧七四上)。 [P215]
註【18-024】『六菩薩名亦當誦持經』(大正一四‧七五二上──中)。『佛說八大菩薩經』(大正一四‧七五一下──七五二上)。 [P21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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